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與人大代表的直接聯繫,更加廣泛、及時地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更好地支持和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作用,促進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推動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主體。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
  二、接待對象。本屆省人大代表和駐皖全國人大代表。
  三、接待時間。每月的10日全天。如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至其後第一個工作日。代表參加接待日活動,應提前5日告知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電話及傳真:0551—63608305,電子郵箱:jydf2009@sohu.com),由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統籌安排,並向主任會議成員提出接待建議。
  四、接待單位及人員。每個接待日由1名主任會議成員接待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參與接待。
  五、接待場所。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三樓會議室。
  六、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代表提出約見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提前7日向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提出約見的人員及主要內容。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根據約見的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安排,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可委托副職)應接受約見。
  代表要求接待日安排約見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通知被約見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到省人大常委會代表接待室接受約見。
  代表要求在其他工作日約見的,被約見單位應於收到《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通知單》的3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反饋接受代表約見的具體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及接受約見的負責人名單,由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通知人大代表約見。
  七、代表提出意見建議的處理。代表在接待日提出的意見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主任會議成員批轉有關單位辦理。意見建議承辦單位應高度重視辦理工作,在認真研究並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基礎上,一般應在兩周內將辦理意見以書面形式答覆人大代表並抄報接待人大代表的主任會議成員,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代表在其他工作日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時提出的意見建議,不能當場答覆的,有關單位一般應在兩周內將辦理意見以書面形式答覆人大代表並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代表對提出的意見建議答覆不滿意的,可通過安徽人大網站“代表服務平臺”以“代表問政”的方式提出,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在“代表服務平臺”進行重新交辦。
  八、代表接待及約見情況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在安徽人大網站“代表服務平臺”上向代表發佈。
  九、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代表接待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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